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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录入者:admin 发布日期:2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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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艺术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艺术团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艺术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团。艺术团在法律法规及艺术团章程规定范围内实施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指艺术团为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具体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价值管理。

    (三)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定期进行实物帐与财务帐的核对与清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折旧、修理租赁、增减变动、转移、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艺术团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等。

    (二)建立健全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落实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固定资产专职岗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增减变动、更新改造、修理维护、处置转移等价值核算与实物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四)严格按《物权法》规定,及时办理特定固定资产的权证登记工作,严防法律风险。

    (五)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保、索赔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价值管理,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主要职责:

    1、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参与固定资产基本建设以及更新改造、大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协助编报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2、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3、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定期核查;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4、正确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等变动及残值回收工作。

    5、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购置、投资、出租等涉及资产评估的事项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负责督促实物管理部门对出险资产索赔的联系,负责索赔款项的及时收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根据业务分工,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属性,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职能,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艺术团具体实物管理职能归口部门为:

    1、办公室:办公电脑类设备、办公电脑辅助和其他电子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的实物管理。

    2、分支机构按照本单位的部门职能划分,具体实物管理职能归部门参照艺术团实物管理部门设定。

    实物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体系,制定资产质量评价标准,收集、分析资产信息,动态监控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艺术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3、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各项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4、组织和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并与账务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5、按照艺术团预算管理程序,审查、控制艺术团和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计划、大修计划。

    6、组织固定资产基本建设以及更新改造和大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7、组织审核艺术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等行为,并监督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8、组织制订固定资产退役、报废技术标准;对退役资产的再利用、转为备品或报废等做出甄别,制定相关标准和流程,组7织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和审批工作。

    8、会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9、严格按《物权法》规定,组织办理特定固定资产的权证登记和变动手续,负责将固定资产权证原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确保资产的完整有效。

    10、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保,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负责按保险艺术团要求收集完整的索赔资料,及时办理相关索赔事项。

    11、组织艺术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具体的使用和保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职能,对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等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对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负责其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3、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4、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调拨等处置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核查后报账务管理部门,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处置。

    5、按账务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

    6、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账务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做好索赔工作。

    7、确保资产的完好及安全运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一)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电器设备、机具及其他终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包括: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房屋装修(指自有房屋装修)、其他房屋建筑物。

    2、电子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存储类设备、网络通信类、安全类设备、机房设施类设备、办公电脑类设备、办公电脑辅助设备、其他电子设备。

    3、电器设备包括:办公电器、日常电器、安保电器、后勤电器、其他电器。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客车、轿车、摩托车、其他车辆。

    5、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器械器具、其他。

    (二)在建工程指正在实施,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三)无形资产指艺术团自行开发、直接购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为艺术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其他等。

    (四)长期待摊费用是指艺术团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经各方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五)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以及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七)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购置的可单独计价的电脑软件、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的可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成本列入无形资产科目反映,但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以实际成本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于土地使用权未单独计价的,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如建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因竣工决算资料不全尚无法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可先暂估入账,经艺术团批准后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决算金额调整账面固定资产原价值,原已计提折旧额不需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

    艺术团进行的长期资产投资(长期资产包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下同), 在年度预算总额内且单项投资额在艺术团净资产5%以下的,按艺术团办公会确定的权限审批;单项投资额超过艺术团净资产5%或年内累计长期资产投资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须报艺术团董事会审定。

    长期资产的出售、报损、报废、盘亏,年度累计发生金额在艺术团净资产5%以下,按艺术团办公会确定的权限审批;年度累计发生金额在艺术团净资产5%以上的,由艺术团理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分类和购置方式。

    艺术团固定资产采购应执行艺术团办公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或购置,应按照艺术团制定的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车辆的购置,应按照艺术团制定的车辆相关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艺术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产计划均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由艺术团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竣工决算书或合同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艺术团之间的调剂分配,包括同级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和上级单位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单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同级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单位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折旧和摊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成本。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按照艺术团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有关标准执行。分支机构若需采用与规定不同的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必须报艺术团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下一月份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下一月份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三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报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五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财务部门;由本单位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六条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损失或净收入,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

    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鉴定,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净损失或净收入,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十八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

    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损失或净收入,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十九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

    第四十条 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收到的补价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财务部门应对换出资产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

    第八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按照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体制,建立以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务管理、日常管理的管理架构,艺术团、各部门应当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形成全员参与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架构。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行固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从固定资产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到转增固定资产、资产退役、处置结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艺术团各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统一使用艺术团的集中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统计和信息反映。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卡片编号、固定资产名称、编码、类别、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及数量。

    (五)资产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六)资产管理系统所需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一)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和账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并且应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的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及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报艺术团决策机构审批。

    (四)清查盘点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批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向艺术团申请调整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四十六条 艺术团计划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对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管理混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由上级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达到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依照《艺术团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处置。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艺术团应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对不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上级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具体处理意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单位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艺术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艺术团章程有不符之处,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艺术团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艺术团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职责,明晰相关工作的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 艺术团可以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但不得有悖于本制度的规定,在报备艺术团办公会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艺术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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