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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人事考核制度
    来源:本站 录入者:admin 发布日期:2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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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核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二)合理配置人员。

        (三)晋升、提薪。

        (四)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艺术团专职员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一)兼职、特约人员。

        (二)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三)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二)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四)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办公室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一)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二)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订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五、考核结果的处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处置

        考核结果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认可。

    第十五条  计量

        人事考核结果的计量,按另外规定的计量标准进行。

    第九条  调整

        艺术团长如果认为有必要调整考核的结果,以使整个艺术团内部保持平衡的话,可以进行调整,但是,原始的考核记录和被考核者的得分,不得修正或更改。

    第十条  面谈

        考核者必须通过直接面谈的方式,把考核的结果传达给被考核者,并予以相应的指导和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保管

        由考核的担当机构保管所有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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