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命之魂残疾人艺术团
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团实行效益工资制。艺术团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 艺术团职员工资随着艺术团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条 艺术团正式录用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在应聘期间工资发放适用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艺术团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六条 效益工资制情况下支付给职员的基础效益工资和其他工资;
三、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
第七条 艺术团将职员分为高级、中级、一般三类,工资级别定为五个档。
第八条 艺术团职员分为下列三类:
1.高级职员:理事长、团长、副团长、总策划、高级演员;
2.中级职员:团长助理、顾问、办公室主任、中级演员;
3.一般职员:一般演员、主持人、会计、出纳、保管、公务、编辑、信息员、项目策划、公关策划、培训管理、网站管理等。
第九条 艺术团所有演职员和兼职演职员(包括管理层,业务外联人员除外)工资标准享受不同标准;采取效益工资制;
第十条 不包括下列项目:
1.奖金;
2.加班加点工资;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工资及非工资收入的评定
第十一条 艺术团所有职员和兼职职员(包括管理层,演员除外)效益工资由办公会根据艺术团管理目标评定。
第十二条 艺术团演员效益工资的评定依据为: 综合收入百分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按关联人数合理分配,特邀演员办公会另行评定。
第十三条 艺术团演职员效益工资的核发办法:享受效益工资的艺术团演职员,艺术团有收益并具备优先参与演出活动条件的,可享受效益工资,艺术团当月没有收益和与收益无关联的将不能享受。
第十四条 艺术团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采取与核发工资比值等同比例的办法评定发放,也就是说艺术团职员每年平均月薪收入比例即为艺术团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比例。
第十五条 艺术团对按期完成责任指标、超额完成责任指标、创收节约者的奖金评定按照艺术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团的奖金评定以艺术团办公会协商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艺术团职员不得享受奖金:
1.创收和节约等实际收入又不能补足利润指标的;
2.出现一次以上责任事故以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办公会认定其他不应当享受奖金原因的。
第十七条 艺术团业务外联人员的效益工资认定:
1.能够为艺术团创造高效益的外联人员,有权取得高于演职员收入的数额;
2.本人为艺术团作出卓越贡献或本人创收超过十万元的,有权取得该收入额的20%奖励。是否为卓越贡献由办公会认定。
第十八条 艺术团职员非工资收入的评定按艺术团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艺术团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办公会评定。
五、核发程序
第十九条 艺术团财务部是发放工资及非工资收入的唯一合法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团长签批的工资表。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发放工资及非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条 艺术团职员工资表有财务主管编制。编制工资表必须做到:内容具体有依据,项目齐全有事实,金额准确无差错,字迹清楚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 财务编制的工资表经复查无误,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送交团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财务人员依据团长批准的工资表,及时提款,按时发放工资。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提出修正意见提交办公会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艺术团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