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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残联参加听证 称残保金公开无先例拒绝公开
    来源:本站 录入者:smzh 发布日期: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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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个部门拒绝公开残保金收支  河南残障小伙提起行政复议

      郑州市残联参加听证 称残保金公开无先例拒绝公开

    十数亿残保金去向不明 “糊涂账”何时不糊涂

    2012年6月25日

    [义务提供以下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采访报道]

       

    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招录残疾人,未达法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经法律授权由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管理和使用,接受各地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残联的工作人员说没有回复关于残保金公开的申请是因为调研计划不属于‘科研的需要’,残疾人文化低不具有调研的能力,且残保金公开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坚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不予提供’”,刚刚参加了郑州市“残保金信息公开申请”听证会的何佳这样说道。

    何佳是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新密市听障人士汪平(化名)。6月25日,何佳受汪平的委托,来到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参加听证会。该听证会由郑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为听证市残联逾期不回复汪平关于“公开残保金使用明细”的信息公开申请事宜。

     

    残联称“没文化搞不了科研”,坚持不予提供信息

    汪平在信息公开申请表里填道,申请公开是为了“配合学习相关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调研”,在听证会上,汪平委托何佳提交了他的调研大纲,证明其申请公开残保金属于“科研的需要”。

    郑州市残联对这份调研大纲却不屑一顾,他们认为以汪平的文化程度根本不可能完成这样一份调研报告,因此坚持“不予提供”残保金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组织可以依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这是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渠道,难道只有学者、专家才有‘科研能力’和‘科研需要’,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残联以‘无调研能力’为由否认其答复义务,实在荒谬!”何佳说。

     

    省残保法管理办法实施七年多 残联竟称无公开先例

    郑州市残联的工作人员称,“残保金收支属于政府性基金,并无公开先例,不知如何操作”,但出于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将与省残联进一步商议公开残保金事宜。汪平称,若市残联未给出满意的答复,他保留诉讼的可能。

    “听到这种解释,我很震惊。《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7年多了,里面明确规定残联须‘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而我省居然没有过公开的先例,明显置法规规定于不顾!”何佳说,“根据省财政厅公开的数据,2002年至2010年全省收缴残保金10亿余元,但是没有一家残联给出信息公开回复,告诉我们巨额的残保金用在了哪里。”

     

     

    河南残障小伙向48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9部门经复议被责令限期回复

     

    2012年1月5日,郑州残障小伙汪平向河南省54个省、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1年至2011年该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入数额和支出明细。2012年4月16日,对逾期未予答复48个部门,汪平提起了行政复议。

    汪平认为,“保障金总共收了多少?用到了哪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全市的残疾人和缴纳保障金的企业单位有所交代!”

    6月初,汪平陆续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6个残联3个财政局被责令限期做出信息公开答复。汪平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申请信息公开,但相关部门未作出任何回复,这是明显违法的,”汪平说,“虽然收到了9份责令答复的复议决定,但是还有39个部门的行政复议还没有结果。”

     

    责令:

    省残联仍称无权公开 列举用途疑似挪用

    6月2日,信息公开申请寄出后的第五个月,汪平终于收到了省残联的信息公开答复,但内容却令他大失所望:省残联并未给出任何数据,反而认为省残联“无权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省残联在信息公开回复中提到,免费为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所需的经费也是“从各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

    然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保金只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更明确限定了残保金的专项使用范围,其中并无医疗康复开支这一项。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7年多了,里面明确规定残联须‘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残联怎会无权?”何佳说,“不知省残联和漯河市残联回复时是否核实了相关的支出记录?如果是,应已挪用了残保金。”

     

    观点:

    巨额残保金无有效监督或藏猫腻  残联可能面临严重公信力危机

    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这么巨大的一笔费用,残联应该向缴纳人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这是对缴纳人起码的尊重,但现在根本没有,只知道每年催缴,缴完了,我们什么也不知道,这样的管理是不透明的。如果长此以往,不缴的单位会越来越多,即使是税务代征,这样征收下去也会萎缩的,应该从法律的层面来系统规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巨额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公布,难免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例如是否被贪污、被挪用,是否真正使用到了残疾人身上,等等。”该人士说道,“如果面对公众质疑时遮遮掩掩,残联可能面临比红十字会更加严峻的公信力危机。”

     

    建议:

    残保金使用应主动公开并听取残疾人意见

    针对目前的情况,曾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卫生局等提起过多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民间公益人士刘潇虎建议,各残联以及代征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残保金的收支情况。其介绍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可见,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与其坐等公众的质疑,不如积极地主动地把公开工作做好。”

    曾代理“深圳地铁歧视外地残疾人案”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表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与残疾人群体关系重大,广泛听取残疾人群体的意见,有助于资金使用更符合残疾人朋友的实际需求。”

     

    【附件】:

    1.      采访当事人联系方式

    2.      被申请复议的48个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      复议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      河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回复

    5.      河南省法制办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6.      河南省残联的信息公开答复

    7.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进度一览表

    8.      对郑州市残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9.      对郑州市残联逾期不予答复李阳信息公开申请的代理意见

    10.  相关媒体报道

    11.  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10:相关媒体报道

    大河报:《郑州残疾小伙申请54个部门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1/16/12009382_0.shtml

     

    法制日报:《残疾小伙申请公开数十亿“残保金”去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4/12/c_122965849.htm

     

    南方日报:《残保金账本,何时才能晒出来?》

    http://www.people.com.cn/h/2012/0120/c25408-3892198998.html

     

    京华时报:《北京残疾人申请公开“残保金”》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12/16/content_742211.htm

     

    人民在线:《拒绝公开残保金收支信息北京10残联2财政局被申请行政复议》

    http://www.renminzx.com/show.asp?id=8173

     

    中国青年报:《深圳残疾人申请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

    http://news.eastday.com/c/20111212/u1a6250656.html

     

     

    附件1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5〕5号)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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