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豫人常[2011]1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豫人常办[2011]15号)的要求,为做好《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现将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文本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如果您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与,请于8月31日前反馈给省残联维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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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6月7日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安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豫人常[2011]1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豫人常办[2011]15号)的要求,为做好《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对该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协调等。
领导小组组长:陈铁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
李玉德(省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副组长:王新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
黄建新(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成 员:秦胜军(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一处处长)
陈道桂(省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部长)
裴小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徐 兵(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一处副调研员)
李 刚(省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科员)
李岸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一处主任科员)
王新民副主任、黄建新副理事长负责组织实施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秦胜军、陈道桂、徐兵、李刚、李岸首负责具体有关信息资料收集、调研活动安排、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
二、评估内容
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采取科学、民主的方式方法,全面了解掌握《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状况,重点评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法性,即《办法》的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2.合理性,即《办法》是否符合我省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实际,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适当、必要。
3.协调性,即《办法》与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残疾人保障方面的规定是否衔接,有无冲突。
4.可行性,即《办法》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
5.技术性,即《办法》规定的法律概念是否准确,表述是否规范,逻辑是否严密。
三、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时间为2011年6月1日—10月31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
1.网上征求意见。将工作安排和《办法》文本在省人大机关网站、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2.印发评估工作安排。将工作安排发送部分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辖市残疾人联合会。请接到工作安排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行政区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调研,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办法》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执法的影响;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31日前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反馈。
3.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收集整理近5年来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群众来信来访、请示询问中涉及到《办法》的有关信息。
4.收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文件,以及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信息。
(二)调查研究阶段(7月)
1.赴部分省辖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专题座谈会,实地查看残疾人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2.走访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和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查阅有关专家学者关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国外残疾人保障方面的立法信息资料。
(三)省外考察阶段(8月上旬)
到一、两个兄弟省市考察,学习、了解其残疾人保障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四)听取受委托单位评估工作汇报(8月中下旬)
召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受委托单位评估工作汇报,分析评估收集到的各方面信息资料。
(五)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9月—10月)
1.对评估工作资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撰写评估报告(稿);
2.召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评估报告(稿)进行研究修改。
3.将评估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附件:《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省、省辖市、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